关于印发《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远教委(20116

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各类岗位的设置,现将《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委员会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实施办法通知

附件: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各类岗位的设置,进一步深化集团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发[2010]6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集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事业编制在岗教职员工。

(二)集团事业编制的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合理调控。以全面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和新型开放大学为目标,围绕教育教学、教育传媒、教育技术服务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设置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规范各级各类岗位设置。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着力优化员工队伍的构成,加大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岗位人员素质,逐步核销和缩减一般工勤岗位,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推动集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

(三)岗位聘用,规范管理。严格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分布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建立以岗位聘任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充分认识岗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紧密结合集团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岗位设置及其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对集团所属“四电”核定的事业编制总数,设置集团岗位总数。

(二)岗位设置类别

集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型。

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局级领导岗位、处级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主系列和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是指高教系列具有高教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岗位。辅系列岗位指中等教育教师系列以及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责任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三)岗位设置比例

根据岗位设置原则,经上级核准,集团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为: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79%,其中专业技术主系列中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占电大岗位总量的55%;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

1.管理岗位

(1)集团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

(2)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设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

(1)集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副高级岗位(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核定,集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为6%:29%:55%:10%。

(3)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包括: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60%。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主要包括:中学教师系列、中专教师系列、工程系列、艺术系列、新闻系列、播音系列、出版系列、档案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列、经济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卫生技术系列等,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40%。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至五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6:2。

(3)根据上海市校企改制、后勤服务社会化指导思想,对现有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保留事业编制,单独设置岗位,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销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任职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满足总体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总体任职条件

集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体任职条件是:

1.遵守国家法律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1.岗位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协作,能集中精力积极投入岗位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

2.岗位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

按照国家和市干部人事有关政策与规定,由市委、市府任命。

(2)四级职员岗位

按照国家和市干部人事有关政策与规定,由市委、市府任命。

(3)五级职员岗位

①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具体岗位规定的聘用条件。

②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在两个以上六级职员岗位任职的经历且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③现任正处级(正处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可申请五级职员岗位。

(4)六级职员岗位

①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具体岗位规定的聘用条件。

②应当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③现任副处级(副处调研员)职务的人员可申请六级职员岗位。

(5)七级职员岗位

①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在本岗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符合应聘岗位的其他聘用条件。

②应当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③现任正科级(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可申请七级职员岗位。

(6)八级职员岗位

①应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在本岗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符合应聘岗位的其他聘用条件。

②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③现任副科级(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可申请八级职员岗位。

(7)九级职员岗位

①应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符合应聘岗位的聘用条件。

②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可申请九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岗位基本条件

(1)应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能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身心健康,在集团任职以来每年工作量饱满,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

(2)应聘高、中、初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学术成果、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计算机应用等条件要求,并按上海市及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3)应聘高教教师和研究系列岗位,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履行相应职务岗位的教育教学能力。非教师职务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一年以上开放教育教学实践经历,每年主持或讲授一门或以上课程,并按聘任程序通过对其履行相应教师职务的实际能力考察。

(4)应聘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一级岗位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管理。

3.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1)二级岗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定口径,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应聘人员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应聘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求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有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

(3)应聘人员应任正高级职务9年及以上,且具备表1项目中的任意一项。

 

表1

序号

项目名称

1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专家

4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专家

5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第一层次

6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第一负责人

8

上海市领军人才

9

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10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

11

国家级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

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

13

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要负责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第一责任人

14

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

16

国家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

17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名;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名,一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第1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第1名

18

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第一完成人

19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4.三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人的作用,为集团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任正高级职务7年及以上,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成果,获得该专业技术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学术奖项。

5.四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工作任务饱满,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资源建设、技术服务等岗位任务。

6.五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优良。

(2)任副高级职务10年及以上,在相关的专业领域取得获得各类较为重要的学术类奖项与成果。

7.六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在相关的专业领域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承担较重要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2)任副高级职务5年及以上,能组织和引导团队建设,取得较多的学术和管理成果。

8.七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工作任务饱满,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有较高难度的问题。

9.八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八级专业技术岗位,能高质量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工作绩效良好,能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创造性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2)任中级职务10年及以上,有一定的学术和管理成果。

10.九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能认真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2)任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有学术和管理成果。

11.十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能运用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解决业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12.十一级岗位聘任条件

(1)应聘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能基本掌握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做好高中级专业人员的助手。

(2)任初级职务5年以上。

13.十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应聘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工勤技能人员岗位任职条件

1.岗位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服务意识。

(2)具有岗位所需的技术能力及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与资格证书。

(3)身心健康,能正常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熟悉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

3.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熟悉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的工作任务。

4.五级岗位聘任条件

学徒学习期满和新聘任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够独立完成本工种的常规工作。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机构

1.集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集团各类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相关事务。

2.由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

3.集团各事业单位、部门成立岗位聘任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聘任条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聘任工作。

4.集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由纪委监察部门、工会、党政办负责接受与调解教职工在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向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聘用程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团岗位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方案。集团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求等事项。

2.员工应聘。应聘人员按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3.初审推荐。各单位、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严格按照岗位聘用要求与条件,对应聘者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4.审核评议。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核,并综合集团岗位的整体情况及部门的推荐意见提出拟聘意见。

5.表决聘用。聘用工作小组将评议推荐结果提交集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聘用。

6.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书面、具名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提请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7.审定聘用。集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审定聘用人员。

8.主管部门认定。集团上报市教委、市人保局认定聘用结果。

9.签订合同。集团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按照国家、上海市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10.兑现工资待遇。集团按照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兑现相关受聘人员工资待遇。

11.人事争议调解。教职工对集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有争议的,可在30日内,向集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申诉或投诉。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接到申诉或投诉15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聘用权限

1.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遵循精简高效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聘用。处、科级(五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由集团组织聘用,其他管理岗位由集团主任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2.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二至十级)由集团聘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由集团主任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3.工勤技能岗位由集团主任授权部门负责人进行聘用。

4.根据集团的主要任务,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破格条件的人才,经上级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四)聘用期限

1.三类岗位首次聘期至2011年12月31日。聘期内经集团批准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新进人员的首聘岗位合同终止时间与集团同类人员聘期相同。

2.集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后,一般按两年聘期实施岗位聘用。

3.与集团签有服务期协议的,聘期为服务期限。

五、首次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涉及的职务任职时间,指从原职务聘任的当月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为止的实足连续聘用年限。岗位发生变动的,同级别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对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与2009年12月31日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相符且维持原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申请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人员),经考核能胜任者,按照聘用程序和权限可直接予以确认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对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聘任上岗的五至九级管理人员,经考核能胜任者,首聘时按照聘用程序和权限可直接予以确认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四)“双肩挑”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聘用。因工作需要,集团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且具有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允许申请“双肩挑”。经上级部门批准受聘者,同时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应聘专业技术岗位,其专业技术系列应与工作岗位相关。不符合规定者应申请转系列,或可申请转聘管理岗位。

(六)对于集团内部退养人员和长病假人员,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在本次岗位设置时,对其认定一次岗位等级,占集团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今后退休时不再调整岗位等级。

(七)2010年1月1日起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本方案聘任办法认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按照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将单独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不占集团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工资,兑现相关待遇。

六、附则

(一)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有关聘用工作未明确的事项,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或口径执行。

(三)本方案由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仅适用本次首聘,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