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的试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集团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控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实施集团内单位会计委派制,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会计委派形式

集团设立财务管理部、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所属单位及部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具体会计委派形式如下:

1.对于独立核算单位实施委派会计及出纳的形式。有特殊情况的,经独立核算单位申请,财务管理部核准,亦可仅委派会计,出纳由独立核算单位聘任有任职资质人员,报财务管理部备案。委派人员名单,经财务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名单,报集团领导批准后,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聘任委派。

2.对集团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核算单位一般不单独设帐,不委派财务。若业务发展需要需设财务岗位,须报集团批准并委派。

二、 委派财会人员管理体制

1.确保会计人员的监督主体身份及监督行为的公正性,保持其在行政关系、物质利益等方面相对独立性。

2.对委派财会人员的行政关系进行统一管理,纳入集团财务管理部统一领导。

3.委派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归口集团财务管理部。

4.委派财会人员的基本工资由编制所在单位发放,其它津贴和奖金由委派单位发放被委派单位担负。

三、 委派财会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办事公道,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具有相应的会计业务技能,恪守职业道德。

2.委派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技术职称,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

3.委派出纳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

4.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上岗证。

四、 委派财会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自觉接受财务管理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促进财会工作的规范化。

3.制止和纠正被委派单位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报告。

4.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管理部报告。

5.服从被委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 建立会计委派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

1.建档制度:建立每个聘用会计人员的业务档案。

2.轮岗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五年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3.回避制度:会计人员不派往直系亲属任主要领导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4.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按要求定期汇报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情况。

5.培训制度:委派人员必须参加由集团组织的定期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建立委派财会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委派财会人员的业绩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被委派单位共同考评,考核主要内容为被委派人员的素质及其所履行职责的工作实际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实的,应责成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可撤销其执业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OO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