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远教(2010)18号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根据政府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电大科研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科研处登记的各级纵向立项课题的经费。
第二条 横向委托课题经费参照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 课题经费采用合同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负责。
第四条 课题经费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规范使用。
1.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2.小型仪器设备费:课题研究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3.图书资料费: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4.实验材料费:课题研究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5.劳务津贴费:参与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费、加班费、误餐费,聘请课题顾问的咨询费等。
6.课题统筹费:指科研处指定专家评审、课题平衡以及课题在争取立项过程中的单位无形资产运作所需发生的费用等。
第三章使用说明
第五条 经费使用按集团、电大的财务管理制度为基础实行比例调控。
支出项目 | 纵向课题 | 集团、电大课题及 所资助的课题 | 横向课题 |
科研业务费 | ≥65% | ≥70% | - |
小型仪器设备费 | |||
图书资料费 | |||
实验材料费 | |||
劳务津贴费 | ≤30% | ≤30% | ≤30% |
课题统筹费 | 5% | - | 5% |
第六条 凡课题经费所购置的设备(低值易耗品除外)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采购并登记入库备案。在课题进行期间,设备由课题组保管使用。课题结题后,交科研处验收处理。
第七条 课题评审费由“课题统筹费”统一支出,不足部分由集团、电大科研经费支付。课题立项前所发生的与研究相关的费用经科研处核准后可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 申报各级科研成果奖,其所需评审费等由集团、电大科研经费支付或由申报单位支付。
第四章 “经费本”使用
第九条 课题经费报销需持经费本,报销凭证需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每次经费的使用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不填或虚填,否则将暂停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纵向课题经费拨款原则上分为两次。第一次拨款在立项批复文件到达时,科研处对该课题核发经费本,并在经费本上确定第一次拨款时间和额度,额度为已下拨课题经费总额的50%。第二次拨款在课题基本完成或申请结题时拨付课题经费余额。立项单位的课题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下拨。
第十一条 集团、电大课题经费拨款原则上分为两次。第一次拨款在课题立项后,由科研处核发经费本,并在经费本上确定第一次拨款时间和额度,额度为课题经费的70%;剩余经费在课题申请结题时拨付。
第十二条 经费本为课题经费使用备案核查依据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认真填写并在结清课题经费后(30个工作日内)交科研处存档。
第五章 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课题组在申请结项时应同时提交课题经费结算表。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均须在课题通过验收(或下拨预留经费)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十五条 结题后的课题结余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可提取30-50%作为课题奖励,其余部分转入集团、电大“课题统筹费”。
第六章 经费匹配和资助
第十六条 纵向课题的匹配经费原则上采用按比例限额匹配的方式。
课题级别 | 课题类型 | 最高配套比例 |
国家级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863、973等国家级计划课题 | 1:2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 1:2 |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 1:1.5 | |
部委和省市级 | 部委和省市级其它计划立项课题(含决策咨询、发展战略研究等课题) | 1:1 |
委办局级 | 委办局级项目、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 | 1:0.5 |
中央电大 | 中央电大校级项目 | 1:0.5 |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资助
1.自筹经费课题资助实行申请制。由课题负责人书面提出经费资助的详细理由和经费使用计划,由科研处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再报请集团、电大领导审核批准。
2.课题资助标准
课题级别 | 课题类型 | 资助金额 |
国家级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及其他同级别自筹经费课题 | 20000-50000 |
部委和省市级 | 部、委、省(市)级自筹经费课题 | 10000-30000 |
委办局级 | 上海市各委办局自筹经费课题 | 5000-15000 |
中央电大 | 中央电大自筹经费课题 | 2000-10000 |
其他 | 市级以上学会(一级)自筹经费课题 | 2000-5000 |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完成课题,或多次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暂停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申请资格;
2.暂停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奖项申报资格;
3.课题负责人退赔已使用的课题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沪远教[2002]39号文)和《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关于纵向自筹经费立项课题实行奖励的暂行办法》(沪远教[2004]20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科研处。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