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远教(2009)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专项设备立项、购置、管理等工作,保障和促进集团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2006]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和《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物资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设备是指:
(一) 经上级批准立项并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如社区网、资源库、863项目等);
(二) 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集团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教学、传媒和教育技术服务等的设备(如集团信息化建设、演播室改造、机房语音室建设、实验室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设备专用,它作为国有资产纳入集团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任务完成或发生变化,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对该专项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章 专项设备的立项和论证
第四条 专项设备必须立项,它是进入采购等程序的前提。已经上级单位批准的专项,设备购置直接进入采购程序。需要使用集团自有资金购置专项设备(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需递交立项报告,其主要内容为:
(一) 专项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项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是否吻合,是否属于项目必须购置的设备;
(二) 专项设备购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拟购置设备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
(三) 使用专项设备的相关条件是否具备,如操作及维修人员配备、培训、场地、水电等;
(四) 拟购设备的受益面、利用率、效益等;
(五) 拟购设备的日常管理措施,如维护等;
(六) 拟购设备的经费数额及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立项报告由申请单位(部门)负责完成并报集团领导。集团领导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后将提交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有关部门在论证后将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再报集团领导审核。
第六条 集团领导对上述立项报告进行审核,并将是否批准立项的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部门)。
第三章 专项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申请单位(部门)在专项申请报告被集团或上级批准后,将立项报告、批准文件及“设备申请单”(四联单)送交集团物资管理部门。
第八条 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部门)、监察审计室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采购等方式进行专项设备的购置。凡属于招标范围的专项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并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和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一起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条 专项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入库、出库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专项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由物资管理部门与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一起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专项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设备的使用部门和保管者应对专项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专项设备由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合理使用,确保设备正常有效运转。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单独建立专项设备资产账,配贴有专项设备标志的资产标签,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申请部门对专项设备的论证审批、购置合同等原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保管妥善。
第十五条 专项设备的报废、报损、调拨等,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与专项设备使用部门要做好专项设备的账、物、卡及资产标签登记号一致的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在专项设备购置和管理工作中,相关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接受集团和上级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恪守职责。
第十八条 属分散采购的市政府采购项目,除按上海市要求和规定办理外,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