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沪教软(20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名称“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下统称为发票)的管理,提高对发票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增强对发票管理的责任心,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精神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如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财务管理部业务三科是各单位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会计对发票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管理,严格实行发票的登记签字制度,做到:购买、领用及核销发票手续齐全与规范,规范使用无差错,安全保管无短缺,规范核算无违纪。

第三条             各单位会计对单位应业务需要领用的发票的规范使用与保管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对因业务需要领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和妥善保管负责,按规定经培训后设专职开票人和保管人,做到规范使用无差错,安全保管无短缺。

 

第三章 普通发票使用

第五条  普通发票使用只限于用票单位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第六条  单位使用的发票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发票的实际使用范围必须与申请使用范围相一致,开具发票需有真实的经济业务,做到内容真实、数据正确、使用规范,向付款人开具的发票或统一收据(预收款)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监制与出售的,不准收款后不开发票。

第八条  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跨地区使用。到购领发票所在地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第九条  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填开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或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规定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普通发票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个人销售应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第十六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七条  各单位采购部门实施采购活动的同时或者之后,应根据对方单位的性质,及时向对方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或有效发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单位会计人员。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须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三个月内),才能作为单位进项税抵扣的依据。

第十八条  每月开具的发票(含红票或废票)应及时定期交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据此及时入账,按时做好每月的纳税申报以及增值税抄报税工作,务必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章  发票保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规定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才能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销售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发票安全传递、保管,务必使发票传递工作在安全的流通环节中运行。

第二十四条  发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如违反上述规定并给单位造成损失或危害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总经理或授权财务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