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软(20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原始记录的填制、审核、管理工作,规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名称“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是: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企业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企业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五条 原始凭证有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从外企业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票据并盖有填制企业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企业领导人或其他指定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有关企业公章。
第六条 凡本公司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原始记录填制人按会计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逐项填制,由填制人签章并加盖企业财务公章,保证所填列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开具无经济业务的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增加或减少金额开具票据。
第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开出企业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企业的公章。原始记录填制人不得伪造、变造原始记录,如有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第九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企业领导人报告,请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签上经办人员名字,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