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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终身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展研究部供稿2018-03-08设置


各高等学校、区教育局:

  现将《2018年上海市终身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8年上海市终身教育工作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8211

  附件

2018年上海市终身教育工作要点


  2018年上海终身教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深化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动高等继续教育培训转型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秩序,推动终身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市民的多样化学习需求,服务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推进终身教育内涵建设

  1.推进终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发布《上海市社区教育工作者能力标准》,推进终身教育系统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继续开展社区(老年)教育教师的分层培训,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2.深化上海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建设。继续拓展体验项目和网上体验基地,推进体验课程的开发和实践。组织开展2018上海市民体验学习嘉年华活动。进一步推进区级市民体验基地建设,探索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3.开展上海市民终身学习人文行走项目试点工作。组织召开上海市民终身学习人文行走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发布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专栏,建设配套的支持服务系统。

  4.推进终身教育学习资源配送工作。根据本市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的要求,拓展市民学习资源的渠道。开展市民学习需求调研,增强资源配送的有效性。加大网上配送平台的建设力度,推动学习资源的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各类学习资源的绩效评价机制,启动首次绩效评估工作。

  5.加大数字化学习推进力度。推进“上海学习网”建设,以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的微信公众号、APP等为移动应用载体,推动移动终端学习模式的创新发展。整合各类优质学习资源,为学习者的在线学习和线下活动提供支持服务。依托社区教育数字化学习协作组,推进“云视课堂”的试点工作。加大老年教育慕课建设力度,组建老年教育慕课联盟,促进老年教育慕课应用推广,在老年教育学习点完成50个慕课班级学习和20000人在线自主学习。

  6.推进老年教育场所倍增计划。召开上海市老年教育三类学习点工作推进会。完成150个居村委示范学习点建设和100个市级社会学习点认定工作,新增30个养教结合学习点,新建30个养教结合标准化学习点,不断提升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水平。

  7.推进老年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老年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推进教务管理系统和师资共享平台的建设,扩大试点范围,为10万老年学员建立终身学习账户。启动老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调研,进一步推进老年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发展。

  8.加大老年教育兼职教师注册制工作力度。扩大试点单位,在全市16个区级老年大学及系统校开展试点,扩大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规模,继续完善老年教育教师登记注册、准入培训和跨区域教学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老年教育兼职教师师资库共享机制。

  9.推进新型农民培育工作。主动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农民素养和技能提高计划,拓展成人学校为农服务途径,提升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质量,配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完成“第三批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的认定工作。

  10.加大社区教育志愿者管理工作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组织对助学志愿者骨干、各分队联系人、工作站管理员专题培训。深化志愿服务内涵,推进品牌活动和项目的培育。召开社区教育志愿者年度工作推进会。

  二、深化学习型社会建设

  11.启动学习型城市监测项目试点工作。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小组,完成教育部“实施监测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学习型城市测评工作机制,以及验证测评指标体系”等工作任务。启动上海市学习型城区建设指标体系的研制工作。

  12.完善市民终身学习需求与能力监测制度。加强上海市民终身学习需求与能力监测研究院建设,完善市民终身学习监测体系的制度建构。探索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推动建立行业监测点。发布市民终身学习需求与能力监测指标体系,编撰出版首部上海市民终身学习监测白皮书。

  13.推进百万在岗人员学力提升计划。针对在岗人员学习特点,开展500场“名师巡讲”活动等非学历培训。建设30门学历教育课程资源,为在岗人员学习培训提供定制式课程。继续推进百万在岗人员学力提升的平台建设,提供在岗人员线上学习支持服务。完成3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

  14.加强学习型组织内涵建设。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的基础上,丰富学习型组织内涵,创新学习型组织形态,引导和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发展。

  15.深化各类学习团队建设。进一步深化上海市老年人团队学习模式,培育五星级老年学习团队100个、一星级老年学习团队2000个。实施“学习团队负责人培训工程”,遴选建立20个市老年学习团队工作室。开发微信版老年学习团队在线资源平台,探索形成网上学习圈。完善杨浦、松江、黄浦和徐汇等4个市老年学习团队孵化区的功能定位,健全组团式发展的工作机制。

  16.深化终身教育机构内涵式发展。继续推进区级老年大学内涵建设工作,印发《区级老年大学内涵建设指导指标》,组织试点评估。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开展第二批街镇社区学校内涵建设合格验收工作。完成对第一批内涵建设合格学校的抽检和回访工作。启动街镇社区学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研制开发示范校创建指标。

  17.召开第三届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推进大会。全面总结2012年会议以来全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新目标和新要求,开创本市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18.推进终身教育“立交桥”建设。制定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办法,加快和规范本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等教育自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与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对接,为市民学分认定与转换提供服务。

  19.开展资历框架行业试点。完善《上海终身教育资历框架(试行稿)》,开展行业试点,研究制定《上海终身教育资历框架试点行业能力标准》,推动基于上海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20.举办大型终身学习活动。开展上海市第十四届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第四届上海市民诗歌节、上海市民诵读节等系列活动。配合市文明办,组织开展市民修身活动、“阅读者”项目等。支持举办2018年老年教育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1.促进高等院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发挥“互联网+教育”优势,加强校际合作、资源共享,提升高校继续教育的教学规模、质量和服务优势,搭建“高校继续教育校际联盟服务平台”。鼓励高等学校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多领域、开放性”合作,探索高校与企业(行业)联合组建“校企联盟”或继续教育基地。

  22.加强高等自学考试管理。推动高等自学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上海市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开发新的考务考籍信息平台,推进集约化考场,探索互联网评阅方式,改进网上评卷。

  23.开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订调研。开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订提供支撑。

  三、支持和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发展

  24.推进“一标准两办法”落实。指导各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过程管理,落实文件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分层分类培训,加强政策解读,深化对文件精神的认识和领会,不断提升培训市场规范管理水平。分级组织“一标准两办法”的专题培训,不断强化教育公益属性和立德树人任务,优化教育培训市场发展生态。

  25.开展配套政策与文本研制。制订教育培训机构格式化合同文本,研制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制订教材备案、竞赛告知、办学承诺等样本。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探索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标准,提高教育培训机构教育教学质量。

  26.加强综合监管和查处力度。指导各区做好管理人员配备,设置机构式窗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突出各区主体责任,教育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巡查发现、归口受理与分派、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教育培训机构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整治教育培训机构违规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竞赛和变相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27.构建教育培训机构风险预警及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基于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培训市场风险等级的研究预判,构建风险预警及信息发布平台,强化信息公开,加强风险防控。

  28.完善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网上申办许可管理,促进各部门协同联动,建好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方法,推进教育培训市场“放管服”改革。

  29.探索建立民办培训机构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行情况调研,梳理培训机构失信失范行为,对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机构自觉规范和市场健康发展。

  30.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治。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约束和诚信制度,充挥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和促进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1.支持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指导各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和鼓励民办培训机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学习型城市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32.落实教育培训机构检查督导制度。指导区教育督导部门选派兼职督学参与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重要依据。指导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培训机构监管职责进行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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